香港新闻网4月21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重建楼宇有好消息,行政会完成讨论“重建楼宇税务优惠制度”法律草案,建议对合资格重建的楼宇豁免收取“非首置印花税”、财产转移印花税、公证及登记手续费等,解决重建楼宇“双重徵税”的问题,更有利推动旧楼重建。法案将送交立法会讨论。
税惠适用三类楼宇
行政会昨日下午三时在政府总部公布一项行政法规草案及一项法律草案。行政会发言人梁庆庭介绍“重建楼宇税务优惠制度”时表示,为减低楼宇重建成本及减轻业权人的负担,加快都市更新工作,经听取社会及都更会的意见及建议後,制订了法案。
重建楼宇税务优惠适用於三类楼宇,一是工务局验楼後,评定为残危或危及公共卫生或安全而须拆卸及重建楼宇,或获当局核准拆卸计划的楼宇;二、行政长官订定因有利澳门社会发展或保存文化遗产而拆卸及重建楼宇;三、其他依法作出的楼宇拆卸及重建。财政局长容光亮补充,具文化特色的建筑物重建时,亦可获得税务优惠。
解决双重课税问题
楼宇重建面临最大问题之一是“双重课税”。为了推动大厦重建,小业主通常会先把业权转移至同一发展商,待楼宇完成重建後,发展商再返还业权予小业主,当中涉及两度移转物业、双重课税问题,故社会一再要求政府出台相应的免税措施。
行政会昨公布的草案建议,发展商因取得或承诺取得将拆卸的不动产所有权,豁免缴纳取得非首个居住用途不动产的印花税(又称非首置印花税),但发展商须自取得旧楼之日起,三年内完成重建新楼的地基工程。
发展商先缴税後退
此外,为保障小业主的利益,建议对发展商收取的财产移转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缴税总表”的税费、公证及登记手续费等,采取先缴後退的制度,即当重建楼获发使用准照及交给最後业权人,发展商才可申请退还相关税款。
三年内转业权失效
法案规定,小业主如从发展商处取得重建不动产的所有权或物权时,获豁免缴纳“非首置印花税”、财产移转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缴税总表”的税费、公证及登记手续费。同时,设有“三年限售”规定,若小业主在重建楼宇使用准照发出日起,三年内移转单位,相关税务优惠即告失效,而基於继承而移转者除外。
法案并建议,在楼宇拆卸计划被核准前成为相关不动产的小业主,如於其後两年内,因移转不动产所有权予发展商而缴纳不动产的特别印花税,可以申请退还税款。法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面积增一成补差价
财政局长容光亮补充,若小业主在重建楼宇後新单位实用面积超过原有单位的一成或以上,需要补交税款差价;倘若业主原持有住宅,重建後转换为商舖,则要补交物业估值差价的税款。
梁庆庭表示,楼宇重建时,业主移转业权予发展商,只是为了推动重建,而非真正的业权转售,故政府豁免相关印花税有其合理性,相信是次法案有助推动旧楼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