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一)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请前往港澳定居: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以上“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近亲属”指兄弟姐妹。
上述第一款中申请人需同港澳居民有合法婚姻关系;经批准赴港澳定居的,可携带14岁以下的子女同行。
第二款中申请人需年满18岁、不满60岁;父母均需年满60岁,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地区,身边确无子女照顾。
第三款中“老人”指60岁以上,子女均不在内地定居,身边无人照料的内地居民;“儿童”指父母均在港澳定居或父母双亡的14岁以下内地居民。
第四款指港澳居民身边无直系亲属,去世后,需内地子女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财产。对多人共同享有继承权的,只受理一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遗产的申请。
第五款指不具备1至4款条件但有特殊理由确需赴港澳地区定居的。
(二)申请手续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大、中城市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省直单位人员通过单位办理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32×40mm)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和二张同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
2、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及其复印件;
3、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4、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5、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
6、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与赴港澳地区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1、申请夫妻团聚的,提交结婚证明、定居港澳地区配偶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2、申请照顾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无靠父母的,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3、申请投靠父母的内地无依无靠儿童,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结婚证明书)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孤儿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需出具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投靠养父母的儿童还需出具收养关系合法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裁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4、申请投靠港澳亲属的内地无依无靠老人,提交可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证明以及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5、申请继承产业的,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上述五款所指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需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内的项目和提交的材料所证明的事项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向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及时申报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有关单位出具意见的要求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定居的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审查意见包括: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等,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负责对申请人出具意见的单位分别为:
1、公职人员,由其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在校初中以上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3、其他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见后,在申请人出境前如发现申请人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或工作单位变换,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三)受理审批程序及时限
1、受理调查审核。县、区公安(分)局受理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申请后对申请个案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地级市公安局并公布上报的名单。
2、审批打分排队。地级市公安局对县、区公安局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确定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打分标准”进行电脑打分并公布分数,同时将有关资料通过电脑传输给省厅出入境管理处进行复核放行。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审批时限:从受理申请到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应当在60天内完成。审批机关作出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3、复核发放配额。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对地级市公安局上报的定居申请资料,分类按全省申请人分数高低顺序排队轮候,对达到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公布的赴港澳定居审批分数线的,按每月配额及分数从高到低提取申请人资料,经复核批准后,将每月获准赴港澳定居的申请人名单及定居配额下发给有关的地级市公安局。
4、公布发证名单。地级市公安局接到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核准的申请人名单及配额后,通知申请人,并在签发证件15天前,公布安排赴港澳定居人员名单及配额,县、区公安局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同时公布本地获准赴港澳定居人员名单及配额。公布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赴港澳地区定居理由、分居年限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有关部门和群众对公布放行名单中某申请人有异议或有举报,审批机关应暂缓签发证件,并立即组织核查,发现确实不符合条件、已丧失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定居资格并公布处理结果。
5、签发证件。公布发证名单15天后无异议的,由地级市公安局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人凭注销户口证明和交还身份证的回执,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并按规定的时间从指定口岸出境。
地级市公安局将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资料反馈给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通过电脑传输至有关口岸。持证人出境时,边检部门核对其证件与电脑资料无误后给予放行。
(四)赴港澳地区定居打分标准
1、夫妻团聚类打分标准(表)
项目 |
分居时限 |
总
分 |
档次 |
分居日期: |
分值 |
分居天数x0.1 |
得分 |
|
|
说明:此表用于赴港澳定居夫妻团聚的申请人,夫妻每分居一天,得0.1分,以此递加,计算结果为总得分。
分居时间从结婚之日起计算;结婚时夫妻双方均未在港澳地区定居的,如可提供配偶加盖有出境验讫章的《前往港澳通行证》等证明确切的出境日期的材料,分居时间从出境之日起计算,否则按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首次签发之日计算,只填有月份的,按当月1日计算。
2、照顾无依靠父母类打分标准(表)
项目 |
申请人年龄 |
被照顾人年龄 |
总
分 |
档次 |
18
|
30
岁 |
31
|
50
岁 |
50
|
59
岁 |
被照顾人出生日期: |
分值 |
10 |
20 |
5 |
岁数-59 |
得分 |
|
|
|
说明:此表用于申请赴港澳定居照顾无依靠父母的申请,申请人以18岁(含18岁)为起点,以59岁为限,申请人依年龄分别得分,被照顾人以60岁为起点(含60岁),长1岁得1分,如60岁为60-59=1得1分,以此公式计算,申请人与被照顾人得分之和为总得分。
3、无依靠老人投靠亲属类打分标准(表)
项目 |
申请人年龄 |
所投靠亲属 |
总
分 |
档
次 |
申请人
出生
日期: |
直
系
亲
属 |
近
亲
属 |
分值 |
岁数-59 |
15 |
5 |
得分 |
|
|
|
|
说明:此表用于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内地无依靠老人,被投靠亲属以亲属关系远近分别计分;申请人以60岁(含60岁)为起点,每长1岁得1分,以此递加,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得分之和为总得分。
4、依靠儿童投靠亲属打分标准(表)
项目 |
申请人年龄 |
投靠亲属 |
总
分 |
档
次 |
申请人出生日期。(仅限于1-14岁) |
直
系
亲
属 |
近
亲
属 |
分值 |
15-申请人岁数 |
15 |
5 |
得分 |
|
|
|
|
说明:此表用于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内地无依靠1-14岁儿童,被投靠亲属以亲属关系远近分别计分,申请人以出生为起点,14岁为限,1岁(含1岁以下)儿童得14分,每长1岁,减1分,以此递减,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得分之和为总得分。
5、继承产业类打分标准(表)
项目 |
继承顺序 |
档
次 |
第
一
继
承
人 |
第
二
继
承
人 |
|
第
继
承
人 |
分值 |
10 |
9 |
|
|
得分 |
|
|
|
|
说明:此表用于去港澳定居继承产业的申请人,得分以继承顺序为准,第一顺序为10分,第二顺序为9分,以此递减,计算结果为总得分。
第一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
(一)申请条件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规定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在出生时其父亲或母亲已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包括其父或母亲在香港出生后回内地居住一段时间又回香港居住的人员),不论年龄大小,均可以申请去香港定居(包括非婚生子女,但不包括继子女,养子女)。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即视为申请香港“居留权证明书”。
(二)申请手续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大、中城市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省直单位人员通过单位办理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32X44mm)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白色、粉色各一份和二张同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
2、交验出生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16岁以下儿童免交身份证);
3、交验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港的身份证、回乡证、结婚证(若父母已死的须提供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父母双方有前妻(前夫)的,需交验有关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死亡证);
4、申请人在港一方的父或母,如曾在港住满7年的,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的父或母一方未去港定居的,应交验内地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6、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单程往港的意见;
7、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特别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婚生子女是指虽然是基于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但父母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所生的子女。此类人员除履行与婚生子女相同的申请审批手续外,还须提交证明亲子关系的相关资料(如母亲怀孕时父母同居的证明、产前检查证明、父母交往证明、他人旁证等),并准备接受基因(DNA)测试。
(三)受理审批程序
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后,上报地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复核,再将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将申请资料转送香港入境事务处。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将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返回的核查结果,按规定的放行办法安排各市为已核准的申请人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香港定居。
(四)安排出境顺序
对已确认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身份的申请人,按下列次序安排放行。
1、父母双方均在香港的18岁以下的申请人优先,此类申请人按年龄排队,年龄小者先放行。如申请人在内地的父(或母)已死亡的,亦按此排队放行;
2、 父母双方均在香港的18岁以上的申请人以及父母一方仍在内地的申请人,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排队放行。
3、父母一方在香港但已死亡的未成年子女,由省公安厅按特殊情况处理。
三、澳门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
(一)申请条件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有资格以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身份申请赴澳门定居:
1、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上载明出生地为澳门(出生地代码为“A”);
2、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首次发出日期距申请人出生时已满七年;
3、父或母持有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同时在申请人出生时,父或母也持有澳门治安警察局发出的永久居留证。
(二)申请手续
申请人须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规格32X40mm)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浅蓝色和白色);
2、交验出生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3、交验在内地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4、交验父母结婚证明及复印件;
5、交验父或母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及复印件;
6、提交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三)受理审批程序
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上报地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再将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复核。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将申请资料转送澳门身份证明局确认。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将根据澳门身份证明局返回的核查结果,按规定的放行办法安排各市为已核准的申请人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澳门定居。
(四)安排出境顺序
对已确认为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身份的申请人,按下列次序安排放行。
1、父母双方均在澳门的优先,此类申请人按年龄排队,年龄小者先放行。如申请人在内地的父(或母)已死亡的,亦按此排队放行;
2、
父母一方仍在内地的申请人,按父母分居年限排队,分居时间长的先放行。如未成年申请人在澳门的父母(或父母一方在澳门)已死亡的,由省厅按特殊情况视情处理。
四、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探亲
(一)申请条件
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地居民,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探亲:
1、有直系亲属或近亲属在香港、澳门定居的;
2、有直系亲属在香港、澳门因私应聘工作一年以上的;
3、有直系亲属在香港、澳门就学一年以上的;
4、直系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5、归国华侨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6、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前往香港澳门的。
特别说明:(1)上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近亲属”是指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2)第六款中特殊情况是指不属于第一至第五款所述情况,但有其他特殊事由必须前往港澳探亲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处处长作出决定。
(二)申请手续
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探亲,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规格为32(40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二张;
2、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3、提交与赴港澳地区探亲事由相应的证明。
申请人年龄未满16周岁或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者,可由其监护人或者委托代办人提交申请。
与赴港澳地区探亲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
1、港澳地区亲属的身份证件和旅行证件等复印件。
(1)探望在香港、澳门定居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须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等复印件。
(2)探望因私应聘在香港、澳门工作、就学一年以上的直系亲属,须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复印件及港澳地区有关部门签发的工作、就学许可等证明。
2、提交下列之一的与港澳地区亲属关系证明:
(1)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
内地居民再次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3、特殊情况急需去港澳地区的,还须提交与特殊事由相关的证明。
所在单位出具意见的要求: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探亲须签署意见,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审查意见包括: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等,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1、公职人员,由其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在校初中以上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3、其他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三)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审批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从受理申请到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大、中城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名额允许情况下,探望在香港、澳门定居或者工作的直系亲属,每年度可探亲二次;探望在香港、澳门定居的近亲属,每年度可探亲一次。有特殊困难、需要增加探亲次数的,视名额予以适当照顾。
对于经审核符合去港澳地区探亲条件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名额情况,按照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出境。对于属特殊情况急需去港澳地区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应予优先尽快审批安排出境。
2、公布名额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年初公布全年赴香港、澳门探亲名额,每月公布名额使用情况。
3、签发证件
经批准前往港澳地区探亲的内地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往来港澳通往证》及一次往来港澳签注。对探望配偶、危重病人或申请人年龄未满16周岁或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签发有效期为3个月以内的签注;对其他申请人,签发有效期为1个月以内的签注。
五、内地居民应聘赴香港就业
(一)申请条件
1、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输入优秀人才计划》同意应聘赴就业的内地居民;
2、上述应聘赴香港就业的内地居民的配偶、21岁以下(不含21岁,下同)未婚子女;
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输入优秀人才计划》同意从同国外应聘赴香港就业的人员(不论其是否持有国外护照或拥有外国居留权)在内地的中国籍配偶、21岁以下未婚子女。
(二)申请手续
符合上述申请资格的人员通过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方可赴香港就业或以家属身份居留。申请人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赴香港申请,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或家属进入许可;
3、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它户籍证明;
4、工作单位对申请人赴香港就业的意见(无工作单位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具体要求如下: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企业人员,由其所在企业或企业的上级单位人事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3)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或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科研单位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人事部门按人事管辖权限出具意见;
(5)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5、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证明。
(三)受理审批程序及时限
县、区公安局受理申请后进行必要的调查及初步审批核后报地级市公安局审批。地级市公安局对批准的为赴港就业人员签发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就业(J)签注,为其配偶、子女签发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就业(J-1)签注。
为了方便申请人赴香港就业后出国旅行,申请人可同时申请中国公民因私普通护照,填写《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无须提交另外的申请材料。
从受理申请到审批签发证件,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赴香港就业人员在香港期间办理证件、签注的延期或换发
1、应聘赴香港就业人员及配偶、21岁以下未婚子女赴香港后需换发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办理就业签注延期的,持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就业签注及香港就业或家属进入许可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该办事处在当日内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2、应聘赴香港就业人员及配偶、21岁以下未婚子女赴香港后需办理中国公民因私普通护照的,须返回内地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申请人所持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就业签注及香港就业或家属进入许可为其办理中国公民因私普通护照。从受理到审批签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从国外应聘赴香港就业的中国公民及配偶、21岁以下未婚子女需办理中国公民因私普通护照延期或换发的,持中国公民因私普通护照、香港就业或家属进入许可直接向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申办。对在香港居住已满七年、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不予办理护照延期或换发新护照。
(五)申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条件和办法
根据《输入优秀人才计划》赴香港居住满七年并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方可申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申请人须持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或中国公民因私普通护照、就业签注、注销内地户口证明、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香港就业或家属进入许可通过香港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该办事处审批核准后予以签发。从受理到审批签发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应聘赴香港就业人员的亲属赴香港
应聘赴香港就业的人员在内地的亲属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赴香港探亲,探亲的范围、次数、在香港停留期限与探望香港居民相同,但不能申请赴香港定居。
六、内地居民往来香港、澳门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持用加注有商务(S)、或培训(P)、或就业(J)、或乘务(C)签注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赴港澳商务签注实行限额审批原则,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于每年年初向各地下达该审批年度配额。
(一)申请条件
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企业、新闻机构等驻华办事处的中方雇员,以及在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私营企业等工作的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
1、签订合同或者参加招标、投标的;
2、检验、监装设备、货物的;
3、参加展览会、交易会的;
4、解决索赔问题或者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
5、应邀从事商务、科技考察的;
6、驾驶往香港与内地的交通工具的;
7、接受培训的;
8、应聘赴香港就业的;
9、从事其他经贸活动的。
(二)申请手续
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商务、培训、就业等签注申请表》及与申请表上照片一致的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二张(规格为32(40mm)。申请审批表中“所在单位意见”栏应由所在企业、机构人事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需由该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归口管理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没有主管部门或者归口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代表或机构的负责人的,应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在“派出所意见”栏填写并加盖公章;
2、交验申请人所在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代表处),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外国新闻机构驻华办事处的中方雇员,以及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免税待遇企业的人员免交注册资金、纳税额、创汇额等材料;
3、交验申请人所在单位上年度营业额、纳税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4、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5、提交与前往香港事由相应的证明;
6、提交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同一企业(单位)人员申办商务签注已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纳税单(或注册资金、创汇额、缴费证明)等材料,同一年度内该企业其他人员申办商务签注无需重复提交上述材料。
特别情形:若申请人已获外国居留权的,提交中国护照及在国外的居留证明即可申请。
与前往港澳从事商务活动事由相应的证明:
1、签订合同或者参加招标、投标的,交验协议意向书、合同草本或者参加招标、投招通知书,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2、检验、监装设备、货物的,交验进口、出口设备、货物合同副本,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3、参加展览会、交易会的,提交邀请书或通知书,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4、解决索赔问题或者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交验参加仲裁、诉讼通知书,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5、应邀从事商务、科技考察的,交验商务、科技考察邀请书,并提交相应复印件;
6、经常往返香港或澳门与内地的交通工具驾驶员,交验香港或澳门特区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该交通工具往来香港或澳门的封闭道路通行证以及该交通工具所属单位出具的申请人驾驶该交通工具的公函,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7、到香港或澳门接受培训、应聘到香港澳门就业的,交验香港或澳门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三)受理审批程序及时限
内地居民赴香港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的申请,由县、区公安局受理进行初审后报地级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非公务签注。
受理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属单位。工作地与申请人户口不在同一市的,因需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其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四)非公务签注的种类、期限、有效次数
非公务赴港澳签注分为:商务签注(S)、乘务签注(C)、培训签注(P)、就业签注(J)四类。
1、商务签注(S)发给赴港澳从事“申请条件”第1至第5项及第9项活动的人员。该签注分一次、二次和多次使用三种。一次签注的有效期为15天,二次签注的有效期为1个月,多次签注的有效期为1个月、3个月或者6个月。持证人每次在港澳停留期限为7天或者14天。
2、乘务签注(C)发给从事“申请条件”第6项活动的人员,签注有效期为1个月至12个月,但不超过香港或澳门特区政府签发的封闭道路通行证有效期。持证人在有效期内可多次赴港澳,每次在港澳停留时间不超过7天。
3、培训签注(P)发给“申请条件”第7项赴港澳活动的人员。
4、就业签注(J)发给“申请条件”第8项赴港应聘就业人员。
培训签注(P)、就业签注(J)的有效期、有效次数以及在港停留时间根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确定。
(五)证件的换发及补发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仍在有效期内,由于签注页用完或损坏等原因,证件不能继续使用的,经核实后,原发证机关可直接换发新证件并签发与原签注有效期、有效次数相同的签注。
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持证人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失。如要求补发的,发证机关核实后,对原证件宣布作废,补发新证件并签发与原签注有效次数相同的签注。
七、内地居民往港澳地区旅游
(一)申请手续
申请人向有港澳游经营权的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后(可通过港澳亲友在港澳付款,也可自行向内地旅行社付款),到户口所在地港澳游组团社或代理社领取并填写申请表,并经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后送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二)受理审批程序及时限
县、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呈送地级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地市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后签发证件,通知有关旅游公司,由旅游公司通知申请人参团出发。
从县、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有关旅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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