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请机关 1、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2、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委托的在港澳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3、经由外国来大陆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二、申请手续
1、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2、填写申请表;
3、经由其他地区、国家的,须提交途经地区、国家的再入境许可证明,但过境不需要签注的地区和国家除外;
4、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的,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5、进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须提交大陆相应机构、团体、个人的邀请或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三、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不予批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台湾居民,不予批准来大陆:
1、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2、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3、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4、精神疾病或严重传染病患者。治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四、台湾居民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的条件和手续
(一)申请条件
1、在我省投资设厂的投资者;
2、在企业任职或受聘的技术或管理人员;
3、境外企业驻我省代表机构的代表;
4、经劳动部门批准在我省就业的;
5、上述人员的随行配偶、子女。
(二)申请手续
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交验下列证明文件:
1、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有效的台湾身份证件;
3、首次申办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的,须交验当地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
4、工商部门审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外经部门审发的批准证书(副本),或者常驻代表证;对被聘雇在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还须出示聘用证明和劳动部门出具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5、随行家属(配偶、子女)需提交有关其配偶或父母所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的证明材料。
五、暂住和定居
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内(农村可在七十二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需在大陆居留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暂住证。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的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须提交相应证明,向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六、违法处罚
不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暂住证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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