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投诉 |
凡发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民警有下列情形(行为)之一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申诉: 一、该受理而不受理申请的; 二、该批准而不批准申请的; 三、在规定的时限内不答复是否批准申请的; 四、公布的批准安排赴香港、澳门定居、探亲、商务人员名单中有不符合条件的; 五、超过规定的标准收费,或利用办证之机搭车收费、替其他部门收费的; 六、对符合急事急办规定的申请不予急事急办,或虽急事急办却收取加急费的; 七、违反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不当的; 八、民警工作时态度粗暴,言语不文明,或警容风纪不整的; 九、不按规定实行警务公开的,或不兑现服务承诺的; 十、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民警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监督投诉渠道 群众对广东省内各市、县、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及民警的投诉举报,可向其上级机关反映,也可直接向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反映,还可向警务督察、纪委、监察、信访等部门反映。投诉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的,可向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纪委、监察处、信访科反映或向厅领导反映。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按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投诉举报渠道及答复期限是: 一、向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投诉。情况简单的在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在30个工作日内回复。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 地 址:广州市黄华路89号 二、厅(局)长接待日。 省公安厅于每月1日、15日由厅领导率有关业务部门接待处理群众来访。 三、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警务督察、纪检监察和信访部门投诉。 四、提起行政复议。 五、提起行政诉讼。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六、其他监督投诉渠道。 群众还可以向人大、政府等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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